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布了《东莞虎门“1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11月22日0时48分许,在东莞市虎门镇金宁路高架桥信号灯路段发生一起轻型厢式货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92万元。
经调查认定,东莞虎门“1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轻型厢式货车超速行驶,未及时发现前方重型半挂牵引车跨越分道实线右转弯时,与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上装载的超长货物(钢构件)碰撞而引发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报告》详细披露了事故过程。2024年11月22日0时48分,事发时天气晴朗,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东莞市虎门镇大宁社区沿金宁路往连升路方向行驶,途经金宁路高架桥信号灯路段跨实线转弯时,遇林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搭载乘客文某(死者)由该车道从后方超速直行,导致轻型厢式货车车头与牵引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载的超长钢构件右后侧发生碰撞,导致文某经滨海湾中心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天死亡、林某受伤、重型半挂车及轻型厢式货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文某符合交通事故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同时对涉事车辆司机进行血液检验,均未检验出毒品和酒精成分。
《报告》显示,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当事人林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时,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未及时发现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超长货物。
此外,当事人刘某驾驶装载未经审批的超长货物且货物右侧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牵引车牵引半挂车,跨越分道实线进行右转弯。
对于涉事人员和公司的处理建议,《报告》指出,涉事司机刘某、林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议由虎门镇交警大队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涉事单位东莞市志远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某,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议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中堂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志远大件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并责令停业整顿5天。
涉事公司东莞市万兴钢材有限公司虎门钢结构厂,违反《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建议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政处罚。
《报告》指出,该事故的发生,暴露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位,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对驾驶员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监管缺失,以及未提交申报资料并依法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擅自使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未包含大件运输资质的车辆从事大件物品超限运输,运输前未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告知,不具备安全起运条件。
采写:南都记者 曾奕静 实习生 周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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